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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年15号

财税2012年15号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财税2012年15号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专用设备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

财税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83号)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只是购买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税额可以抵扣。

与原规定相比,财税15号文件扩大了抵减范围,不仅税额可以抵减,价税合计均可抵减。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谢谢!

意思是说,从2011年12月01日起,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的,税控系统的价格和增值税(两项的合计额),可以一并作为进项,进行抵扣。购买税控系统取得的专————用————发————票就不要单独用来再次抵扣了。

如果是2011年12月01日之前已经购买了税控系统的,那之后再购买税控系统的话,那个税控系统的价格(就是你说的费用)不可以并入到增值税进项里面。如果取得了专————用——发————票的,就按票面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文件中说的是“支付的费用”,不是说‘支付的税额’

所以是你说的第一种意思。

1、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不是初次购买设备,所以不可享受到该文件说到的优惠政策,但仍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金额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是第一种意思,即不可以全额扣减税金。

希望能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