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水库溺亡家属索赔为何被驳回?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8月29日报道,2016年暑期,1名中学生和3 名小学生在金州北大河水库野浴时发生意外,4 名学生全部溺亡。事发后,有遇难学生父母将学校、水库管理部门起诉到法院索赔,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日期内缴纳上诉费,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四少年野浴溺亡
2016 年7月13日傍晚,一名涉事学生的家长给孩子所在班级的老师打电话,称孩子没有回家,请老师帮助查找。老师联系全体家长并组织寻找,随后发现另有3名学生也同时处于失联状态,于是立即报警。
经有关方面和大连蓝天救援队搜寻,最终在金州二十里堡水源地水库岸边发现4 套学生衣服,并在巡查水面时发现一名学生遗体。后经搜寻,4名学生的遗体全部找到。
监护人起诉索赔
事发后,遇难者学生小峰(化名)的父母将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区九里小学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3万余元。小峰父母认为,水务局及自来水公司并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及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四名孩子溺水身亡。而小峰所在九里小学,也没尽到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义务。
水务局、自来水公司辩称,已经尽到了管理和安全提示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学校称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
法院查明,案发时,小峰系九里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时值九里小学期末考试批卷,学生放假期间。放假前,学校通过主题班会、升旗仪式讲话、班主任日常管理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案发地点距九里小学约十余公里,乘车无法直接抵达,需要步行500米,期间几无道路可行,个别处需手足并用方能通过且有干枯荆棘缠腿。两旁均架设铁丝护栏围挡,铁丝护栏上立有 " 水源重地禁止入内 "" 严禁在此垂钓玩水 " 的警示标牌。2016年7月,水务部门多次在媒体上刊登通告,提醒市民远离河流、水库等危险地带。
法院认为监护人监护不力
法院审理认为,游泳是一项极具人身危险性的运动,不会游泳者下水游泳,其危险性更是不言而喻。游泳者出现危险不是游泳者以外人员所能控制,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水源的管理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案涉水库作为大连市市控饮用水水源之一,四周架设铁丝护栏和警示标语,其作用不仅是起到阻挡的作用,更重要的还是提醒水库管理者以外人员不准进入水库的保护区,更不允许下水游泳。
小峰作为一名已满13周岁的小学五年级学生,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已具备一定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其受到的教育应该知道游泳具有危险性的常识,也应该知道水库四周设有铁丝护栏和警示标识的含义,应当预见到进入水库游泳可能导致的后果。小峰在不会游泳或者不熟练游泳的情况下,无视水库管理者设置的铁丝网的阻拦和警示标识,私自进入水库保护区下水游泳导致溺水死亡,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的监护职责。小峰的监护人,在学校放假期间放任小峰和伙伴们到较为偏僻的水库玩耍,且没有成年亲属的陪同,其行为本身即具有危险性,二原告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案涉的损害后果与二原告疏于安全教育、管理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