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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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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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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市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书、委员若干组;县、自治县、设区市、市辖区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组各级委组员名额按照定标准确定其省、自治区、直辖市35至65口超8000万省超85;设区市、自治州13至35口超800万设区市超45;县、自治县、设区市、市辖区超29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委组员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代表依照述标准按口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委组员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代表务委员依照前面标准按口少确定每届委组员名额经确定本级民代表任期内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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