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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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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1.现行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税务部门一贯重视和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一直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节作用的政策目标之一。从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以来,税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针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为鼓励有关企业吸纳城镇待业人员,规定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再享受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为鼓励能更多的开发劳动岗位之第三产业的发展,规定对新办的属于第三产业的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为鼓励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发展和更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规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为促进随军家属实现就业,规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规定对安置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3年内减征或免征相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相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鼓励转业干部就业,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全社会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较好地保证了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2002年,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做出的战略性决定,又出台了鼓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的小型加工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去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以及适当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了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力的促进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2.新老再就业税收政策如何衔接? 为鼓励和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税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由于这些优惠政策在适用中可能存在着主体交叉、时间交叉、范围交叉等情况。因此,对相关政策的适用,需要明确衔接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新老就业和再就业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循不累加享受的原则,即:不能同时享受两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实际享受哪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应由纳税人选择,从优享受。在纳税人选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若纳税人还具有享受另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经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准后,则可开始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3.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鼓励的人员范围包括哪几类人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布署,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近期的重点将放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方面。为配合这一近期工作重点的有序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鼓励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范围也有所限定,是指那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特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在上述人员中,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和中发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已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再就业且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在享受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内。?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只有在申请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后,才具有了实际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到哪些税费减免政策?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目标取向。个体经营,由于其经营方式具有市场化程度高、灵活、利益与责任结合紧密、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等特点,已成为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经营主体形式,也将成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越来越重要的市场载体。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可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对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享受3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但增值税要照章征收。? 此外,在2005年底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的费用,即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 同时,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应税营业额的最高起征点调高至每月2000元-5000元,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的最高起征点调高至每月1500元-3000元。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每月营业额如果达不到上述起征点的,就不需实际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营业税。目前,相当一部分省、市、自治区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选定在高限,即月营业额5000元和3000元。在那些未将起征点选定在高限的省、市、自治区中,有一些也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适用高限,即月营业额5000元和3000元。这样,使得绝大多数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月营业额均处于起征点之下,没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实体义务。5.对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到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制度中“服务业”税目所对应的经营活动的企业。由于服务型企业具有的劳动密集型的特点,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重要力量。鼓励服务型企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也符合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宏观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结构。因此,国家鼓励绝大多数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由此对除极少数限制发展之外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分别规定了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 (1)对在2005年底前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按计算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即每吸纳1%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减免企业所得税2%。 (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2005年底前,就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对其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6.对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到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 商贸企业是指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活动的市场经营主体。由于商贸企业也具有劳动密集的特点,也能吸纳大量的劳动力就业,已成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实现充分就业的重要载体。税收优惠政策也把促进商贸企业的发展,作为发挥税收调控功能的重要方面。但是,由于商贸企业的类型较多,在提供就业岗位的实际效果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鼓励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突出了一定的重点,不是对所有的商贸企业都给予税收政策方面优惠。而是突出对商业零售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即使对商业零售企业,还要视零售和批发的业务量,予以区别对待。而所谓的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国家为鼓励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分别规定了纯零售的商业零售企业和兼营批发的商业零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 (1)对在2005年底前新办的纯零售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享受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上述新办的纯零售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按规定计算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即每吸纳1%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减免企业所得税2%。 对现有的纯零售商贸企业在2005年底前,就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对其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2)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可享受到定额减免的税收优惠。即:上述企业在2005年底前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按规定享受定额的税收减免优惠。? 税收减免定额,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连续结转年限不得超过2年。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的小型加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到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 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一直是我们税收政策鼓励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重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的确发挥了很好的效果,有力的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但是,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来讲,没有将那些同样具有劳动密集特点的加工企业纳入扶持范围,也的确存在着一些不足。2003年8月,为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决定进一步将两类加工型企业纳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规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按规定在三年内享受相应期限的定额税收减免优惠。 税收减免定额,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连续结转年限不得超过2年。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8.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面,有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是近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课题。近期,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着既要理顺体制、减员增效,又不能将职工直接推向社会的两难选择。因此,期望通过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挖掘企业的内部潜力,依靠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等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的富余人员,这既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有利于富余人员的就业,又有利于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给予必要的税收扶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税务部门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有大中型企业在2005年底前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享受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在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不动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服务型企业中从事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9.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如何确定?? 一般的讲,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配合党中央、国务院在一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而出台的。因此,绝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都是有期限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例外。新出台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明确的生效时间和截止时间,即从2002年9月30日起到2005年底以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以后出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就不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2005年底前已取得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该优惠政策将执行到期满为止。如:一个在2005年12月成立并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并具备了其他相关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在经申请核准后取得了三年内减免相关税收的资格,则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执行到2008年底。10.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该优惠政策可适用于哪些人? 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出台较早的鼓励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早在1994年,为鼓励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经国务院批准后,税务部门及时出台了鼓励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扶持性政策,明确规定: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如下: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适用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的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共五类人。11.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按什么样的程序申请办理减免税? 减免税申请审批制度,是税务机关有效进行税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确保纳税人能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基本保障。纳税人只有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才能获得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税务机关才能依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保证纳税人相关权利的行使。因此,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减免税申请,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减免税申请: (1)由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2)经认定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持《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3)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取得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资格。 (4)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免除纳税人相应的纳税义务。12.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关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早在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研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现再就业的出路等问题,并决定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给予必要的税收扶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税务部门及时明确了有关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具体内容是:? (1)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4)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是下岗职工,包括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国有企业人员。 (5)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上述政策。? (6)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范围,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等8项服务活动。同时规定,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优惠政策的期限: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43号文件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