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是谁制定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属于基本法律,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以下为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的通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由国务院和香港特别委员会
全国人大制定的
以下是过程:
《香港基本法》由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成员包括了香港和中国大陆人士。1985年成立的基本法谘询委
员会,成员全为香港人士,他们负责在香港徵询公众对《基本法》草案的意见。1988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公布首份草案。1989年2月公布第二份草案,谘询工作则在1989年10月结束。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通过,正式颁布《香港基本法》。
是人制定的
香港行政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