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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认识

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认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认识

我想说的是我个人看法,不代表任何第三方或官方观点。

我想问大家为什么总把军队和警察对立起来?武警身份特殊,亦军亦警,这正合适中国国情,既可以在平时充当公安机关的帮手,也可以在战时改编为解放军。这多好?

我的观点:武警是警察,是一种军事化的警察,既是军人也是警察。

网上反对武警是警察的理由无非有下列几点:1、武警有军籍;2、武警实行的是将校尉士的警衔制度而不是监督司员的警衔制度;3、武警无执法权;4、武警不属于公务员;5、武警不是政府机关而是部队;6、地方公安无权指挥武警只能够请武警协助执法;7、武警按照解放军大纲训练,将官警衔授予须经过总政治部批准等等

就上述观点发表如下意见,希望各位网友批评指正。

1、武警有军籍。

的确武警有军籍,但是好像中国没有哪部法律说警察不能有军籍吧?

2、武警实行的是将校尉士的警衔制度而不是监督司员的警衔制度。

武警参照解放军管理,当然实行的是类似军衔的警衔制度。但是这个并不能说明武警不是警察。

3、武警无执法权。

人民警察法好像没有规定警察一定有执法权吧?武警公安现役部队边消警具有执法权,不能说他们不是武警吧?

4、武警不属于公务员。

人民警察法好像也没规定警察必须是公务员吧。警察法规定成为警察的条件是: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这个条件好象几乎所有武警指战员都符合吧?

且不论武警,法院的法警一样有合同制的法警,合同制法警不是公务员,但是一样授予警衔。难道他们就不是警察了?

5、武警不是政府机关而是部队。

武警的确是部队。但警察也不全是政府机关啊。法院、检察院的法警就不是政府机关。再说没有法律规定警察不能是部队或者部队不能是警察吧。

6、地方公安指挥权问题。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地方公安局真的无权指挥所在地的武警(机动师除外)?地方公安局长一般为地方的政法委书记,兼任地方武警部队的第一政委。大权在握不论用政法委书记的名义还是第一政委的名义都是可以指挥武警部队行动的。别忘了地方武警政法委也是可以管的,他们也属于政法系统。

7、武警的训练大纲和将官警衔问题。

如果武警参照解放军训练大纲训练就不属于警察,那哪天公安们也参照解放军训练大纲训练了他们就不是警察了?警衔,将官的确要通过总政治部,但是少将授予是由公安部长在公安部举行仪式授予的。如果不是警察为什么要公安部授衔呢?

说一下我的观点:

警察和部队不冲突。存在部队警察。

1、武警在行政上隶属国务院这是很明确的,管理上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管理。注意,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而不是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中国讲究排序,排在前面的一般就是直接领导机关。

2、武警部队的费用不属于军费,而属于国务院的日常开支。财政大权在于政府不在于四总部。

3、所谓警察,其定义就是维护阶级统治,对内进行管制的武装化机关。他是国家暴力机关的一部分。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的警察、法院法警、检察院法警、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察、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这说明人民武装警察行使权力的依据是人民警察法,那么警察当然地包括武装警察。

很多网友将警察和公安同一化了,很自然地得出因为武警不是公安,所以武警不是警察的结论。且不知警察是一类的职业,其中包括很多类别。

武警肯定不是公安,这个毋庸置疑。但是武警是警察,其行使保家卫国的依据就是人民警察法。如果不是警察,为什么要通过人民警察法来授权?有些网友可能会说,刑法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适用武警部队,我前面说了警察不排斥军人,存在军人身份的警察,同理,军人也不排斥警察,存在警察身份的军人。

4、武警部队的职责,大家都知道。总结就是:维护国内统治稳定、抵御自然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给它下的定义就是:武警为具有军人身份的警察。权力由人民警察法授予,编制属于国务院,财政由政府拨给,管理由国务院(具体就是公安部)与中央军委(具体就是四总部)共同实施军事化管理,实行义务兵役制,按照解放军待遇执行,并履行国家内部保卫和内部建设职能(包括了治安保卫、抢险救灾、消防、边防等等)的警察部队。 武警部队成立了20余年,至今没有明确的定义。这很符合中国国情。中国向来就不喜欢用方块的思维想办法,总是喜欢用圆滑的方法想办法。方块思维,方方块快堆积一起,根本没有漏洞和余地。而圆圈堆积在一起就会有大量的漏洞和余地。

武警部队,起初就是解放军的公安军,但是由于解放军是我国的国防军,其履行的应当是保家卫国抵御外敌的国防军任务,而在和平年代更多的是内部的问题,解放军不好出面,就成立了武警部队。亦军亦警,对外随时可以改编为解放军,对内以警察的身份执行内部保卫和内部建设职能。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对在执行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协助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第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三)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四)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五)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六)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七)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八)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第八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向上级报告。第九条 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对在本单位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第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部署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进出警戒区域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对按照规定不允许进出的,予以阻止;对强行进出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二)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对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三)协助执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四)对聚众危害社会秩序或者执勤目标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驱散;(五)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实施必要的侦察。第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的;(四)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第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紧急需要,经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第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需要,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最高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追捕任务,根据所协助机关的决定,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违法物品的场所、交通工具等。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第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三)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持有人民武装警察证件。第二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第二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驻本行政区域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通报有关社会治安形势以及突发事件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给予协助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和补偿。第二十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及相关建设所需经费,列入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保障。第二十七条 执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必要的保障。第二十八条 在有毒、粉尘、辐射、噪声等严重污染或者高温、低温、缺氧以及其他恶劣环境下的执勤目标单位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享有与执勤目标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保护条件和福利补助,并由执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保障。第二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加强对所属人民武装警察的教育和训练,提高依法执行任务的能力。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检举、控告。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或者发现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三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第三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对所属人民武装警察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戒严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觉得你只要从这中间找出两者之间的关系,文章是很好写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