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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值班值守制度

防汛值班值守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防汛值班值守制度

法律分析:一、防汛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领导带班,确保防汛值班室24小时有值班人员在岗。

二、防汛所有工作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保持联络畅通,严阵以待,随时准备赶赴现场应对突发事件。

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值班,应事先向值班领导请假,并在交接工作完成后方可离开。值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防汛值班无关活动,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四、严格遵守电话等通讯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按规程操作。如遇故障要冷静分析,果断排除并及时报告,做好记录,确保联络畅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