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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四人窃电获刑,如何看待窃电行为?

团伙四人窃电获刑,如何看待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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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四人窃电获刑,如何看待窃电行为?

能够改装电能表为住户窃电,这样的技术和能力,完全可以找一个好的工作,聪明不用在正处,往往会被聪明误。近日,网上的一则团伙窃电的新闻引起了网友的关注,他们这种窃电行为造成了不少的经济损失。据了解,德惠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等四人进行刑事判决,因利用私自改装电能表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条件,并从中牟利,涉嫌盗窃罪,他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处罚金2000元~10000元。这是今年以来长春地区查获的最大一起团伙窃电案件。

窃电应该用与窃物窃钱一样,是一种犯罪行为。电本身也是一种有价资源,是正常的商品,窃电达到一定的量时就要负法律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诉,窃电行为是一种违法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