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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官考试

房屋登记官考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房屋登记官考试

房屋登记机构从事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房屋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人员,称为房屋登记官。房屋登记人员通过培训考核或确认,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后,成为房屋登记官,方可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

一、定义

二、实施步骤

(一)2009年,开展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对房屋登记机构在岗的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3年以上,且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错,并已取得原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已参加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区、市)里统一组织的《房屋登记办法》培训班的,可申请确认为房屋登记官。各房屋登记机构确认人数不超过房屋登记机构编制总人数的20%。

房屋登记官的确认工作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确认名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确认工作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另行通知。

(二)2010年起,开展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工作。从2012年起,未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调离房屋登记审核岗位。

三、培训考核的组织

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实行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考核题库和合格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培训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考核标准、审定考核题库,核发《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和实施考核工作。

四、培训考核的内容

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两部分。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主要考核房地产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制度等内容。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主要考核房地产登记实际操作、房地产登记案例分析等内容。具体考核内容、方式,以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大纲为准。更多房屋登记官考试真题资料请淘宝搜索房屋登记小灵通。

五、培训考核的人员条件

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机构在岗人员,取得房地产及法律、规划、建筑、土地管理、测绘、经济等房地产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后,从事房地产管理、登记、交易工作满3年的;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后,从事房地产管理、登记、交易工作满4年的,可申请参加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