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执法部门意识到之后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让其违法犯罪的行为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在为实现某种利益或者完成任务理念的驱使下,准备违法工具,制造违法条件,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在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予以抓捕,以此实现自己的目的。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作“陷害式”。即执法部门在为实现某种利益或者完成任务的理念驱使下,制造类似于违法的条件,在当事人实际上无违法行为或犯罪意图时采取所谓执法行动。由于执法部门策划已久,其取证迅速、方式无明显破绽,使当事人陷入所谓的违法中而无力辩驳,由此故意栽赃陷害当事人。
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国家当然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的方式。美国是钓鱼执法实施比较多的国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钓鱼执法具有某种诱导性,一直以来也饱受争议。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