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入籍

入籍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入籍

历史知识

①清代户籍术语。即取得某地籍贯。清制,人户于寄居地方置有产业逾二十年者,准其入籍。四川、奉天(今辽宁)、吉林等民少地多省份除外,愿移往者,即准入籍,但禁止中式后回原籍,或往别省居住。罢职武官原籍无可依归,或已身故,子孙欲于任所入籍者,参将以下结报兵部核准,副将以上由督抚奏准。入籍者要经所在地方官核查,报吏部定议。②指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规定,凡外国人寄居中国十年以上、年满二十岁、品行端正,并有相当资财而愿入中国国籍者,准其呈请入籍。凡外国妇女嫁与中国人者,或外国人及无国籍人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均为入籍。凡私生子父或母为中国人并认领者,而外国人为母或父不认领者,亦作为入籍。

入籍的解释 外籍或无国籍的人加入某国国籍

入的字典解释 入 rù 进,由外到内:进入

籍的字典解释 籍 jí 书,书册:古籍

亦作康,又名巴尔喀木。地区名。藏语音译,屡见于清康熙、雍正间官书。大体指今西藏昌都地区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与卫危、藏、青海等并为土伯特人所居之地。雍正平定青海罗卜藏丹津乱事后,收抚喀木境内藏族僧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