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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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5、7或9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章8.1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