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施“好人法”,行善是否再无后顾之忧?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在我看来,这部《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的水平,不低于英美的同类立法,不是无条件地鼓励见义勇为,而是在进行“精准的免责”。
该条例规定:
“鼓励紧急现场救护。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现场救护……现场救护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如果紧急现场救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那么,这是意味着呼吁了已久的“好撒玛丽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从此要在上海照进现实吗?
“好撒玛丽亚人法”源于《圣经·路加福音》中的一个故事:
“有一个犹太人从耶路撒冷去耶利哥,遇劫受伤。一位僧侣看见了他,什么也没做,从他身边经过。又有一个利未族人看见他,也照样从他的身边经过。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Samaritan),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第二天,又拿出一些钱(相当于当时一个工人两天的工资),替他交给了店主……”
理解这个故事,需要一定的语境:当时,犹太人看不起撒玛利亚人,认为他们是混血的异族人。撒玛利亚人的圣殿在基利波山(距耶路撒冷以北约50公里),时常受犹太人的侮辱挑衅。然而,当犹太人受难时,僧侣和亲近的利未族人见死不救,而这位善良的撒玛利亚人,却不顾教派隔阂,善意照应犹太人。后来,“好撒玛利亚人”就开始指称那些对于救助没有义务、仅仅出于内心无偿进行帮助的人。
不过,好撒玛丽亚人的典故,并没有确定下“救助者免责”的规则。
这一规则是在中世纪逐渐发展起来的。在犹太人的律法中,既然救助是一项义务,那么对于这项义务的履行,自然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方案,来避免“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情况。律法规定:
“如果实施救助发生了费用,被救助人有义务予以承担。出于疏忽的救助人豁免侵权责任,这是为了让潜在的救助人打消顾虑。”不过,进入冷酷理性的现代之后,道德与法律开始各安其是。法律不再强迫“见义勇为”,同样对于救助行为的保障也相应减弱。在英国普通法中,如果缺乏特殊的情景或特殊的关系,人们并不负有救助他人免遭危险的义务。这种不鼓励一般大众进行救助的立法,还体现为“一旦开始提供帮助,就要为救助时犯的错误承担责任”的一些判例。
Gregory大法官在1966年一个案件中,给出的建议是“不要‘作为’,除非你必须这么做”。现代英国法:不要管陌生人的闲事这一规则在当今的英格兰法中仍然有效。
Atkin法官在Donoghue v. Stevenson案中,曾经这样评论过“好撒玛利亚人法”:“那位僧侣和利未人在英格兰法上,都不会遭受民事责任。因为,你无需对你的邻人将要遭受的人身危险作出警告,除非你们两个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如土地的占有人和来访者之间的关系;你可以看着你的邻人的货物被雷雨毁损,尽管你最不费力的努力就可以防止这些货物被淋雨,而且你可以这么做且不受到惩罚,除非你们之间有着诸如寄存人和受寄人这样的关系。”
陌生人之间没有救助义务,是因为社会分工已经进化到,有专业人士来承担救助工作的地步。人们不再像身处中东沙漠之中,见到陌生人如见到绿洲。彼此之间,也不再有援急救难、否则不仁不义的义务。因为无数案例已经证明,缺乏救助必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者,即使有充分的善意,也往往可能收效不佳。19世纪末的一个著名案例是,消防员休假期间看见火场,有义务进行救援;而海军士兵在同样场景下,则没有这个义务。假如消防员在救援中发生了意外,可以以职务行为受到抚恤,而海军士兵则得不到优待。知识分工与职业分工,使得一切都变得冷酷理性,而泾渭分明。
与此同时,对于专业能力的要求,使得另一个预设成为共识:即“救助者在救助时负有采取合理注意的义务,不能对被救助者造成二次伤害”。如果救助者在救助时的重大过失,造成被救助者受到伤害或者加重了这一伤害,他可能要承担责任。我们朗朗上口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在现代英美法中,其实并不是鼓励陌生人毫无准备地见义勇为,而是前述基本规则的一个例外条款:
接受过专业训练的救助者,在职责之外进行救助,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侵害可以免责。
这类法律在美国几乎每个州都能看到。如阿拉巴马州(Code of Ala. § 6-5-332 (2013))、阿拉斯加州(Alaska Stat. § 09.65.090)、加利福尼亚州(Cal Health&Saf Code§1799.102 (2014))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法律通常首先是面对专业人士的。最为常见的规定,是免除在紧急事故现场(而非在医院里)提供救助的医生的所有责任,或者至少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之外的责任。有些法律还保护其他专业救助人员,如消防员、营救队队员和警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而非执行任务时)、救助他人不慎造成的二次伤害。
那么,普通人救助能够免责吗?近年来,判例的发展将对专业人士的保护,扩展至向普通人的保护。例如,在加州,2004年,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美国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一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但由于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导致了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丽莎事后说,当时车有爆炸的可能,所以她才不顾一切将亚历山德拉从车里拖出来。
四年后,亚历山德拉把将她从车里拖出来的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对此诉求,加州地方法院拒绝受理;亚历山德拉的律师遂将案子诉至加州最高法院。2008年12月19日,加州最高法院以4:3裁定,地方法院应当受理亚历山德拉诉丽莎案。这一裁定甫一发布,就受到舆论抨击,民众纷纷呼唤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以避免丽莎败诉。
2009年6月25日,加州议会以75:0通过了对《好撒玛丽亚法案》的修改。新通过的法案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的责任应予免除——而且适用范围不再限于专业人士。法案生效后,亚历山德拉的律师也劝她撤诉,因为法官不可能在这种民意、法意一边倒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她的判决。
让我们回到上海当前正在审议的这部《条例》。或许大家不知道的是,这部《条例》在2013年被市人大立为正式议案并纳入五年立法项目时,最初的名称是《上海市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主要针对的,是在送入医院前的急救服务。只是在正式审议时,将其覆盖面扩大至所有的急救服务。从当前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很明智地突出了以下几点:
一是救助者应当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
二是救助的对象,应当是急危重患者。
三是救助时,应当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
四是要想政府对于救助造成的侵害“撑腰”,还需要经过合法程序认定,再由政府予以补偿。
从这几点来看,上海正在制定的规则,恐怕并不是中世纪犹太律法要求的“救助邻人”,也不是《圣经》故事所揭示的道义,而是类似于英美法(尚未发展至2009年的加州法)主要面向专业人士的救援保障。这样的“好撒玛丽亚人法”,看上去虽然有些冷酷理性,但或许正是与我们这个专业知识日益繁复、社会分工趋于明确的时代,在精神上最为契合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