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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李茂川为什么自首?

丹阳李茂川为什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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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李茂川为什么自首?

个人认为,丹阳李茂川去自首的原因在于,逃亡的日子过的很煎熬,他认为自首可以一定程度上为自己减轻罪行。

自首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个是时间

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首时间可以在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前,也可以在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后。 重要的是罪犯必须自动投票。

犯罪者自首表明他们愿意认罪悔改,接受惩罚,从司法实践来看,过度限制自首时间,使犯罪分化崩溃,不利于犯罪者走上自首之路。

1 .自首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者从诚实的忏悔中进行自动投票的自首,犯罪者有投票的诚意,但在因伤病不能投票的情况下,委托别人代理投票、最初进行电投票等所有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无论什么动机都属于投票自首。

被公安机关、大众包围、逼得走投无路、当场投票的人、被司法机关起诉、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人,不是自动投票。

2 .罪犯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犯罪者供述必须是自己实施,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者自首时,不仅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必须提出知道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就要暴露该署犯的犯罪。

否则就不构成自首。 如果犯罪者坦白自己听说过别人的罪行,就不是自首而是指控。

罪犯犯了几罪,投票时只提出一项罪的,该罪可以视为有自首情节。

数罪中一罪被发现,罪犯在侦查、起诉、审判中或者判决后,可以向司法机关供述未被发现的其他犯罪,将其提出的部分犯罪视为自首。

如果罪犯只提出次要犯罪,隐瞒主要犯罪,或者在虚假情况下隐瞒真实犯罪,就不被视为自首。

3、罪犯希望接受国家审查和追诉。

罪犯亲自等待司法机关的搜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是衡量罪犯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

投票后逃避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

或者只用电信方式处理犯罪,长期不归案。

或者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拒绝说明身份。

这些显然是不想受到国家制裁的表现,只能看作是忏悔的一般表现而不是自首论。 罪犯自己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后,允许为自己辩护,上诉,修改某个事实,补充,不认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如上所述,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必须具备,必不可少,只要这样认识自首就完全系统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