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和汇票的区别是怎样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一、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1、基本当事人不同。
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的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承诺式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所以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
3、包含的交易数不同。
本票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包含两笔交易的结算。
4、承兑等项不同。
本票不须:(1)提示要求承兑;(2)承兑;(3)参加承兑;(4)发出一套。
汇票以上四条均有。
通常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一套,一般为两份正本,第一份写名“first of exchange(1)”,第二份写明“second of exchange(2)”,如果其中一份已凭以付讫款项,另一份便自动失效,所以,许多汇票均注明“付一不付二”。
5、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须做成拒绝证书。汇票则要求。
6、主债务人不同。
本票:出票人;
汇票: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承兑人。
7、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
二、本票和汇票的特点
1、本票特点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2)本票是自付证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支票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2、汇票特点
(1)、从当事人方面来看,汇票在出票时,其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收款人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2)、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故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
(3)、远期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它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种票据行为。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4)、付款日多样化。汇票除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本票和汇票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