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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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5号)于2018年12月19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办公厅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实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行业,强制实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行业,以及规定可再生能源取得对应资质的当事人或部门(以下简称“受政府补贴的当事人”)。
一、基金征收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保护可再生能源产业核心技术,健全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和市场体系,并确保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蒙古自治区规定,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对销售可再生能源的当事人,应收取补贴费用以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二、征收范围
受政府补贴的当事人应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交纳补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可再生能源的交易费、可再生能源资质审核费、可再生能源发电计量费、可再生能源发电质量检测费等。
三、基金使用要求
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和蒙古自治区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须定期依次用于补助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市场化发展、税收优惠补贴、技术改造及节能降耗、可再生能源宣传向社会推介、发展可再生能源人才及实施业内质量监督等等。
四、办法修改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实际情况,本办法的有关内容,可做出相应的调整,提出合理的建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办公厅审批。
五、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蒙古自治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行业、强制实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行业和可再生能源取得对应资质的当事人或部门。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加大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力度,实施政策保障政策的统一,规范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行为,关系到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质量和环境效应,为达到减少污染等目标,构建节能环保、低碳发展新格局,起到积极的作用。
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是指关于管理、使用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的办法。新能源补贴可以激励相关行业,帮助企业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有效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市场的规模化,助推中国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资金来源
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的财政拨款;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NDRC)根据国家物价局、银监会等组织发布的能源定价调整政策项下的国家能源补贴。以上两类资金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都将考虑到。
二、资金规划
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的规划应遵循国家新能源发展规划,把握补贴对技术改进,新能源产业发展,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效益,实现财政投资与行业改革政策的衔接和合理利用,以及现有补贴资金和资源。
三、资金使用
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激励技术创新,支持新能源项目的建设,推动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环保技术升级,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市场化发展,支持新能源技术公共服务设施等发展。
四、组织机构
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中央财政、国家发改委以及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行业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由中央财政皆发布的能源定价调整政策项下的国家能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府、国家发改委把握审核和拨付等,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负责落实使用和考核等。
五、资金督管
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应严格审查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和地方政府严格履行其责任,履行财政拨款责任,严格实施审计督查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和考核机制,确保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的安全及有效利用。
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的安全有效利用,进一步畅通补贴政策和实施机制,积极扩大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市场持续发展,最终助力中国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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