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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方正公司的字体使用提示函,说我们侵权了,怎么处理?有经验的说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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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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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反诉:

1982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46条规定:“被告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109条还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反诉的内容与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同。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反诉制度的具体做法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其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申请反诉特征》

第一条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第二条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第三条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四条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扩展资料:

【环球网综合报道】11月17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北京稻香村(北稻)诉稻香村集团(苏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本次庭审是南北稻香村在民事侵权诉讼上的第一次正面交锋。

法庭上,北稻诉称苏稻故意搭借北稻在特定地域市场内建立的知名度,使用与北稻字号和商标相近似的“稻香村”及商标作为门店招牌和商品标识。北稻请求法院判令稻香村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在“稻香村”前面添加“苏州”二字;要求苏稻位于北京王府井等地的4家门店及其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停止使用“稻香村加扇形边框”和“稻香村”商标;要求苏稻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0万。

针对“北稻”提出的指控,“苏稻”表示,没有侵犯其任何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苏稻辩称,“稻香村”字号和商业标识创设于1773年苏州观前街。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及保护在先权利的共识,苏稻有权使用包括扇形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稻香村商业标识。

其次,作为中华老字号品牌,稻香村商誉闻名世界,北稻要求应当在“稻香村”前加注“苏州”二字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第三,“北京特产”不是专指北京稻香村,苏稻使用“北京特产”的词语,不构成对北稻的不正当竞争。

最后,互联网电商是原有销售模式的新发展,苏稻比北稻先行开展互联网销售模式,北稻在互联网电商平台上不享有任何专属权利,无权禁止苏稻合理合法的商业行业。

开庭当日并未宣判结果。据公开资料显示,1773年,稻香村创立于苏州观前街,至今已经持续经营243年,是中国商务部首批认证的中华老字号企业。1983年,苏州稻香村持有的糕点类“稻香村”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诉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苏稻”回应350万索赔称将反诉“北稻”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