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才信息网就业补贴怎么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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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是指津补贴或福利,也即津贴。接下来有我为大家整理出重庆人才信息网就业补贴怎么领,希望大家喜欢!
重庆人才信息网就业补贴怎么领取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其月就业收入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给予就业补贴。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重庆人才信息网就业补贴怎么领取,希望大家喜欢!
申报。
1、每年1月份,各院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补贴申请工作。申请人登陆“重庆就业网”(http://cqjy.cqhrss.gov.cn)或“重庆市就业局”微信公众号填报《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纸质材料。
2、重庆市户籍低保家庭学生如本人未享受低保,在系统中需填写享受低保的法定抚养人,并提供法定抚养人相关证明材料。本人享受低保则无须填写。
3、市外户籍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一季度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
4、残疾学生需在系统中填写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号码。尚未办理《残疾人证》或《残疾人证》遗失的申请人,需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5、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需在系统中填写法定抚养人,并提供法定抚养人相关证明材料。
6、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在系统中填写法定抚养人,并提供法定抚养人相关证明材料。
7、市外户籍特困人员学生需提供本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庆市户籍特困人员学生无须提供。
8、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毕业生可由院校提供加盖公章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到款页面截图纸质材料。
初审。
补贴申请通道关闭后,各院校登陆“重庆就业网”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系统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要严格按照《关于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9号)要求,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保护好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各院校通过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系统导出《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并提交纸质材料(按学生身份分类整理)和《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经费审批表》,连同申请人申请表、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审核。
市人力社保局收到送审材料后,会同市教委、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材料连同申请补贴资金的函送市财政局。补贴审核情况通过求职补贴系统反馈各院校。
发放。
市财政局收到补贴申报并对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院校。各院校在收到补贴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拓展内容】
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一、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广州市内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港澳台学生。非毕业学年内的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除外)。
(二)补贴标准: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SIYB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SIYB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800元。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三、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4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企业:
1.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2.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补贴标准:
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
3.本市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二)补贴标准:上述人员创办初创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常开展经营,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照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六、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按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七、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新认定达到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
2.已认定经评估达标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
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一)补贴对象: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次或优胜奖,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优秀创业项目。
(二)补贴标准:创业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一等奖:20万元;
2.二等奖:15万元;
3.三等奖:10万元;
4.优胜奖:5万元。
九、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一)补贴对象:完成创业项目征集的单位及个人。
(二)补贴标准:面向全社会征集,经专家评审团评估认定后,纳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给予申报者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十、创业项目对接及跟踪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创业者推介“广州市创业项目资源库”项目,并提供包括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等“一站式”创业指导服务,直至开业成功,给予对接及跟踪服务补贴1000元/个。
十一、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初创企业是指自本通知发布实施日期之前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或公布实施日期之后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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