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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家长看过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来了

平和家长看过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来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平和家长看过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来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事项的办理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三、法定依据

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第三款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2)《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16〕44号)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我省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建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省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操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小学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颁发。对准予毕业的初中和高中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毕业证号编排规则与学籍辅号相似,其中第二、三位数改为毕业年度后两位数,前面加冠字母B。

第二十七条 初中、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初中或高中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结业证明书,编制花名册。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未完成修业年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四、主体

漳州市教育局。

五、审批条件或标准

5.1转学转入:

1)小学阶段

公办学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户籍地在学校施教区内,且在施教区内拥有房产。转入班生额超过45人的学校,原则上只能按转出的学生数等额转入。

民办学校:以招生计划为基数,按转出与转入名额相当的原则办理。

2)中学阶段

转入三种类型:户籍迁入市区的;父母部队调动;外来务工(仅限义务教育阶段)。

高中:转入公办学校:一是按达标对等原则;二是班生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转入民办学校:以招生计划为基数,班生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

初中:转入公办校:一是按就近入学原则;二是班生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如果班生数超过50人,则安排到有学位的其它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如三中片区到三中分校,八中片区到七中,二中片区到五中。转入民办校:以招生计划为基数,班生数不超过50人班生数。

5.2转学转出:

1)小学阶段

学籍转出不设审批条件,即只要拟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部门同意接收,便可办理转出。

2)中学阶段

转出四种类型:户籍迁出市区;父母部队调动;外来务工人员回原籍;父母工作变动。

5.3出境: 学生到境外就读需申请休学的在校生。

5.4中学毕业证书备案

1)初中毕业证书:

市直中学在籍初三应届学生;

学生修满初中三年并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

2)高中毕业证书:

市直中学在籍高中学生;

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基础会考;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

5.5办理时间:

1)转学办理时间: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前后1个月内办理。

2)中学毕业证书备案办理时间:初中毕业证书一般在每年8月1日至20日办理,高中毕业证书一般在每年7月1日至20日办理。

六、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转学数量限制:初高中班生数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七、办理程序

转学办理流程:网上受理审批科审核网上办结

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或学生)持转学材料到转入学校申请(需有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签名)——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市教育局审批科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出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家长到转出学校领取学生个人纸质档案送达转入学校。

普高、中职互转流程:持《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申请盖章到转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盖章到原学籍(转出)学校申请盖章到原学籍(转出)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盖章

八、要求

8.1申报材料

1)中小学转学申报材料

《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附件);

《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对于户籍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需提供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

学生就学期间有留级、休学等学籍变动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2)境外就读

《福建省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

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材料。

3)中学毕业证书备案申报材料:

毕业生花名册(电子稿);

8.2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8.3收费标准 无。

8.4年检要求 无。

九、注意事项

十、审批决定证件

无。

十一、联系信息

十二、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李伊凡

审核:张杰

监制:游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