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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自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一般按原行政村地域范围设立。个别需要撤销或调整范围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必须有利于生产建设,发展集体经济,维护安定团结,便于群众自治。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设3至5人,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设5至7人。

村民委员会中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的工作能力。第六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

村选举委员会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产生,每个村民小组可以推荐1名候选人。第八条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公布;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单;规定选举日期,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权到新的村民委员会产生为止。第九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可以由村民个人提名,也可以由村民联合提名。但推荐者所提候选人名额不能超过应选人名额。第十条村选举委员会应将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汇总后公布,交各村民小组反复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也可以实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张榜公布。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一般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人名额1至2名。如果多数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未超过应选人名额,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投票选举可以集中或分片召开村民大会进行;也可以按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对不能到选举大会投票的村民,可以设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选举或文盲、病残不能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第十三条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将投票人数与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员签字。

监票、计票人员由各村民小组推荐产生。第十四条全村过半数以上的村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遇获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的当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人名额时,可以在没有当选的正式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1/3。第十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举行村民会议时,可以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1名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有1/5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七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有关群众自治和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所属委员会成员;

(三)在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

(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汇报,检查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讨论、决定本村的重大财务收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