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全称为《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2、是第一个关于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规定了严格核查制度和无限期有效的国际条约。其核心内容是在全球范围内尽早彻底销毁化学武器及其相关设施。确保《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得到实施。该组织正在积极开展销毁叙利亚化学武器的工作。
《公约》于1993年1月开放供签署,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对公约遵守情况进行核查的规定得到执行,并为各缔约国提供进行协商和合作的论坛,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于1997年5月23日成立。
3、截止2015年年底有192个缔约国,1个签署国。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最迟应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全部化学武器和有关设施。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旨在实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确保公约各项规定得到执行,每年举行一次缔约国大会,讨论重要问题并作出决策。
4、《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目标和宗旨是要彻底消除化学武器的危害,促进化学工业的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使化学领域的成就完全用于造福人类,增进所有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5、1997年4月,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下称“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开放供签署,1997年4月29日生效,目前有183个缔约国。《公约》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化学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支持《公约》的宗旨与目标。中国积极参加了《公约》的谈判,并于1997年4月25日加入《公约》,是《公约》原始缔约国。中国积极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认真履行《公约》义务。
1、履约机构
中国政府于1997年3月成立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国家履约机构),负责全国的日常履约事务,还建立了省市级履约机构,形成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
2、履约立法
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制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及《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1998年),确立了中国履行《公约》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形成了一整套对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进出口等的有效管理体系。中国政府还颁布实施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管制清单,2002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对有关化学品及双用途化学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
3、宣布、视察及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合作
中国根据《公约》规定,按时提交各类宣布,顺利接待了禁化武组织150余次视察(截至2008年2月)。中国还积极参加禁化武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技秘处联合在华举办过两次视察员培训班、两次地区履约研讨会以及第二届亚洲地区国家履约机构会议。
4、《公约》在港澳台地区的适用
200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适用《公约》制定的立法生效,并通过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宣布,香港特区履行《公约》工作全面展开。《公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筹备工作正有序进行。中国将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积极寻求解决《公约》在台湾地区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