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勤管理补充规定范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篇一:关于对考勤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
关于对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员工队伍也在急剧增加,为严格加强公司各项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考勤管理制度,在执行原《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同时,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第1条 公司所有员工一律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打卡。
所有员工外出前要提前填写《外出申请单》或《出差申请单》,部门员工由部门经理签字,部门经理由主管副总签字,上述申请单均需提前一天填写,在次月1日(含1日)之前递交人力资源部,在次月1日(含1日)前没有接到各种申请单的,人力资源部不再向本人索要,直接按照当月打卡标准计算考勤。
对部门员工违反本规定的,每6个月累计一次,记载在员工半年考核表中。
第2条 对忘记打卡的员工,按照审批程序当天填写《忘打卡说明》,于次月1日(含1日)之前将《忘打卡说明》递交人力资源部,并在当月薪资中扣款20元/每次,如在当月累计3次以上者,在当月薪资中扣款30元/每次。
第3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5分钟之内迟到的,不计迟到。
迟到时间规定在35分钟之内,每迟到5分钟(不足5分钟的以5分钟计)罚款5元,直至罚款30元。
迟到35分至1小时按旷工0.5日罚款,迟到1小时以上至2小时按旷工1日罚款,迟到2小时以上按旷工2日罚款。严禁找其他借口避免迟到罚款,一经发现将从重处罚。
第4条 员工在下班之前提前离岗的,按早退计算,每早退10分钟(不足10分钟的以10分钟计)按旷工1日罚款。
第5条 对各销售部门办事处员工的考勤,由销售助理严格按照每天日志、月考勤汇总、出差天数详细统计后递交人力资源部。
若办事处经理对本部门员工(或合并办公员工)的 每天日志、月考勤汇总、出差天数记载不全或记载重复、有误、作弊的,部门经理负连带 责任,每出现一次在对部门经理的考核分中减5分。
第6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请假的审批权限为1日(含)之内,超过1日以上的,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审批流程报批,每月最多3次,严禁部门经理为本部门员工分多次、连续日期的签批在权限之内的请假单。
请假需提前申请,当日请假无效,病假除外,
部门经理的考核分中每次减5分。 若请病假需提供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如有部门经理违反本规定的,在对
第7条 公司只有生产部门员工加班有加班费,并按照公司规定标准执行;严禁生产人员下夜班时连续上白班,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员工连续上班的,要有本部门组长详细填写原因,报部门经理和主管总工程师签字。
生产部门员工的平日加班,要有员工所在的小组 长填写加班内容、理由、签字后报部门经理签字;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报部门经理和总工程师签字。如需调修需提前申请,当日申请无效。
第8条 除生产部门以外的其他所有员工利用非上班时间工作没有加班费,没有调休(参加招聘会除外)。
若技术人员经总工程师的准许,需要节假日或休息日加班的,可计加班费或调休。如需调修需提前申请,当日申请无效。
第9条 若公司员工(或各办事处员工来公司总部的)在上班时间聊天、看报、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睡觉、查阅与公司业务无关网页的,被发现者在当月扣薪50元/次,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每发现一次在对部门经理的考核分中减8分。
第10条 以上补充规定与《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标准执行。
第11条 各销售部门分管的办事处由部门经理负责转达本规定内容。
第12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篇二:员工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员工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为加强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高层、总部全体员工、各服务中心全体员工)。
2、 组织实施
(一)公司行政企划部不定期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查岗,并负责全体员工的考勤监督及考勤记录资料的审核、汇总、提报,各服务中心指定专人配合行政企划部相关工作(制度的监督执行、月考勤数据及单据的收集、汇总、上报等)。
(二)负责考勤管理的各管理人员必须确保各类原始数据与汇总报表的一致性,出现错漏造成员工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的,公司视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处罚。
3、 具体规定
(1) 工作时间
1、 公司总部(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日安排一人值班):
夏令: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冬令: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2、 各服务中心:
各服务中心各部门工作时间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排并报分管副总审批后,报行政企划部备案。
如有调整,按以上程序执行。
(2) 节假日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3) 具体规定:
1、 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计每日4次);
2、 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
3、 外勤:
临时到其他单位上班及上班时间出外勤的,需填写《外出申请单》并给直属上级审批后报行政企划部备案,并采用看板标识、公布;
4、迟到、早退及旷工:
(1)指未按规定到达工作岗位(或作业地点),上班时间以后到达,晚到达5分钟之内的视为一类迟到;
晚到达5分钟到30分钟的,视为二类迟到;
三次一类迟到视为一次二类迟到;
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或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视为早退。
晚到达3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未归的,视为旷工;
代替他人打卡的,当事人双方人均视为旷工1天;
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视为旷工;
工作时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请假原因不属实或借口外出工作、看病而实际进行其他活动的,视为旷工;
外出办事不经批准的,视为旷工;
因各种原因忘记打卡的,主管领导每月有三次签字核实的权限,超过视为旷工;
(2)处罚:
二类迟到每次扣当月应发工资5%。
早退每次扣其当月应发工资5%。
旷工的扣除工资办法,参照下表: 一个月内旷工0.5天以内 一个月内旷工2天以内 一个月内旷工3天以内 一个月内旷工5天以内 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内 一年累计旷工7天以内 扣当月标准工资25% 扣当月标准工资50% 扣当月标准工资75% 扣当月标准工资100% 扣本年年终考核工资50% 扣本年年终考核工资100%
(五) 请假
1、员工请假一天以内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服务中心的员工由部门主管批准,职能部门员工由部门经理批准;
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由服务中心主任(部门经理)签字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请假七天以上的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由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
2、所有请假单据经相关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于次月3日前提交公司总部考勤管理员进行备案。
3、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领导电话请假,得到准假后方可休假,相关部门领导批假后须及时指定专人代请假员工走请假审批流程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员工请病假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无有效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5、其他有关请假规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加班及补休
公司不鼓励员工超时工作,如果确属工作需要及临时性质的工作安排,导致员工超时工作,部门主管应详细填写《加班申请表》报行政部备案。
相关领导应于一个月内安排超时工作的员工时间补休。
补休时需填写《请假单》完成请假程序。
员工如属工作效率及个人原因没有按时完成上司交付的工作而导致超时工作的,公司不予安排时间补休,也不给予其他补偿。
加班费的发放标准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下发文件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行政企划部。
篇三: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Beijing XueDa Century Education Technology Ltd.
通告标题:学大教育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08-2-27 18:04:54]
一、目的 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为完善公司考勤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项考勤手续办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作为《学大教育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V2.0》的补充规定,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专职员工。
三、内容
(一)加班认定
1、工作日延时:因工作需要,正常下班时间过后需要继续工作的,一律不予计算加班。
2、休息日加班:因工作需要,休息日需要继续工作且工作超过8小时,计为休息日加班。
(二)加班审批
1、全体员工加班需提前申请,经直接经理和隔级经理审批、HR负责人复核后方可执行。
2、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加班(或相关权限主管外出)者,应在加班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加班审批手续,逾期提交不予加班认定。
3、主管(正职和副职)加班审批:
1)总公司各部门主管的加班由直接经理及总裁进行审批、人力资源总监进行复核。
2)分公司部门主管加班由分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分公司人事经理进行复核。
3)校区部门主管的加班由校区总监和分公司(副)总经理审批、分公司人事经理复核。
(三)调休审批
1、员工在已有加班的前提下方可申请调休,调休经直接经理和隔级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2、主管(正职和副职)调休审批:
1)总公司各部门主管的隔级经理为总公司总裁,调休由总裁进行审批。
2)分公司部门主管调休由分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3)校区部门主管的隔级经理为分公司(副)总经理,调休由分公司(副)总经理审批。
(四)年休假资格认定
为简化员工工龄资料收集及认定程序,对员工工龄按年龄和学历分为几种认定方式:
1、 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以员工本科毕业时间为工龄起始时间。
2、 全日制学历为大专(含大专)以下的,以员工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时间为工龄起始时间。
3、 全日制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为工作后继续进修的,以最早第一学历时间为准。
4、 全日制学历为大专(含大专)以下的,如果其参加工作时不满20周岁的,不予工龄认定。
自20周岁(含20周岁)以后,开始累计计算工龄。
5、 员工学历证明及身份证明以员工提交给HR存档的资料为准。
员工无任何学历证明和工作证明存档的,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
6、 对于个别工作年限较长(15年以上),难以收集相关证明资料的员工,由HR负责人和总裁(分公司总经理)进行工龄认定。
7、 按以上方式认定的工龄适用于员工医疗期核定。
(五)年休假申请条件
1、员工入职一年后方可申请年休假。
2、员工两次年休假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小于12个月。
四、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拟订
总裁办签批
二00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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