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留地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
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 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
自留地,从字面上说是自己的地。这是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保留下来的一种土地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土地都归国家、集体所有,但给农民自己保留了一小部分归自己所支配土地,所以叫自留地。国家所有的土地要上交公税,而自己所保留的土地不用交任何税。
这种制度也是其他实行集体农庄制度国家的土地形式。
扩展资料:
历史
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荒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
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