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建设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操作,确保系统稳定、正确、快捷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结合资金清算业务运行特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建设银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组、清算点以及办理相关清算业务的各有关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办理清算有关各项工作。第三条资金清算系统必须按照系统功能菜单完成各项业务操作,严禁打开数据库直接操作或修改有关业务记录标志。第二章岗位设置及岗位第四条根据清算业务运行特点,各级清算中心(组)设以下岗位:业务主管、信息录入、复核发送、查询/查复、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第五条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一、业务主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制度的贯彻落实;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对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制订本行业务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办理系统签到和日终有关事项。
二、信息录入。根据审核正确的有关凭证,准确录入(或磁盘转入)清算业务各要素,根据会计部门提交的查询/查复通知书录入和发送查询/查复信息;打印接收各信息。
三、复核发送。对录入(磁盘和手工)信息进行全面复核,重点复核收、付款单位帐号、名称、发送金额和汇划方向,要素核对无误及逐笔明细金额与批合计数一致后上网发送;负责使用和保管“电子汇划专用章”。
四、查询/查复。接收有关会计柜台传来查询/查复信息,向会计柜台分发上级清算中心发来的他行查询/查复信息;对本行接收的既不能转发,也不能落地的信息,查明发报行、信息编号、汇划金额等情况后,向发报行发出查询。
五、安全管理。设安全主管和安全员,共同负责生成本行密钥和向上级清算中心申请密钥;负责每天向上级行签到操作,按规定向会计柜台颁发和更换密钥;接收和审查有关会计柜台传入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原始凭证、信息磁盘(带)及其他需要清算中心(组)办理的业务单证;分别向有关会计柜台转交接收并经整理的有关单证,并认真办理签收/付交接手续;负责使用和保管“转讫”章。
六、事后稽核。负责将昨日本单位发生的业务进行全面稽核。稽核的重点是“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待汇出情况统计表、相邻结点信息核对情况表。对稽核出的问题应向业务主管汇报。
七、档案管理。负责纸质档案资料和备份数据磁盘(磁带)等的整理、装订和保管工作。第六条上述凡与清算系统终端操作有关的各岗位,必须由业务主管人员事先在系统中设置各岗位操作人员代码、姓名和口令,并由业务主管分别通知每个操作人员,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相互借用。操作人员口令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各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按岗位设置相应操作人员;因人员不足相关岗位必需交叉的,应以业务和安全岗位有关人员适当交叉,不得在业务或安全操作各自内部相互交叉。第三章系统初始化第七条系统初始化必须在系统开通前或新增清算机构加入清算系统前完成,禁止在系统正式运行后重新初始化;因计算机等设备出现故障致使系统无法继续运行的应通过相邻结点或备份数据进行系统恢复,仍不能恢复运行的,应报经上级行批准,才能对系统重新初始化。重新初始化时必须将信息编号置为大于本清算中心(组)已发出汇划信息笔数。第八条初始化时必须按(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的规定规范设置环境参数,联行行号和清算机构号对照表,科目字典、凭证种类、摘要、帐类等标准代码。普通批量发送参考笔数为:总行、分行之间50笔/批,分行、市(地)行之间30笔/批,市(地)行、县级行之间10笔/批,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第九条各级资金清算中心必须在初始化时,按照操作手册要求格式,开立核算所属各行及本中心(组)使用的全部帐户。第四章日常操作与管理第十条资金清算系统工作时间:各分行清算分中心向总行清算中心签到时间为每天(节假日不签到)上午8:30~9:00;分行以下各级清算中心(组)向上级签到时间由分行确定,但各级清算中心(组)签到时间不得晚于9:00;每天下午4:00发布“清算开始”指令,4:30发布“停办交易”指令。中午不得关机休息。各级清算中心(组)在约定时间未收到上述指令的应及时与有关行联系。第十一条工前准备。各行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每天必须按时启动ups、打印机、路由器和清算主机等相关设备,并在开始营业前由业务主管和安全员分别相互屏蔽输入个人操作口令,完成初始化共享内存和工前准备,并根据系统提示操作相应模块,做好当日各项业务操作准备工作。第十二条签到。每天完成工前准备,由业务主管、安全主管和安全员根据上级行规定的每天签到时间相互屏蔽分别输入个人操作口令向上级行清算中心签到。签到时间必须严格遵守上级行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汇划信息录入。
一、手工录入。操作员根据安全管理人员接收并初步核对的会计柜台传入的汇划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和原始结算凭证,认真准确地录入各要素。批量录入的逐笔明细金额合计必须与汇划清单金额合计数一致,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因会计柜台填制凭证、清单有误的,应整批退回汇出行会计柜台重新填制,已录入的信息应予全部清除,同时做好记录。清算中心不得更改会计柜台转入单证内容。因客户凭证要素超过系统规定字段长度的,可以能明确反映原要素内容为原则适当缩简。
二、磁盘(带)转入。操作员根据会计柜台送来信息磁盘(带)按机构逐户准确转入清算系统,因磁盘(带)损伤不能转入的应将其退回会计柜台并附说明。
三、以联网方式传入清算系统的汇划等信息。第十四条复核发送。复核操作员以自己代号和口令进入“复核发送”子菜单,对手工录入的和磁盘(带)转入信息进行复核。手工录入信息复核的重点为收、付款单位名称、帐号、汇划金额和方向,汇出、汇入行,本批金额合计和逐笔明细金额合计;磁盘(带)转入信息复核的重点为本批金额合计和逐笔明细金额合计。发现信息有误的,应退回录入操作员或财会部门修改后重新复核。复核员不得自行修改信息各要素。第十五条电子文件的录入和发送。与资金清算业务有关的需要通知有关行的紧急文件可通过资金清算系统编辑和传送。资金清算系统发送电子文件必须经部门业务主管或行领导批准。与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无关的不得通过本系统发送,以保持通信线路畅通。第十六条系统监控。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设置系统监控终端,重点监控本行设备运行状况、网络通信状况、信息流量、相邻结点工作状态等,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技术人员或有关行联系,查清产生问题原因并及时予以处理。第十七条接收信息打印。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当日接收的需在本行落地打印的资金汇划、电子文件、查询/查复等信息,应视情况随时打印或定时打印,并必须在日终前完成打印。打印出的各种单证及电子文件应及时按单位清分整理成套,在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和一联补充报单(会计柜台记帐联)加盖电子汇划专用单后送达有关行处或人员处理。因打印故障致使打印出凭证不能使用需要重新打印的,必须登记错打凭证起讫号码和重新打印凭证张数,防止凭证重复送出。第十八条每天发布“清算开始”和“停办交易”指令由总行按规定时间统一设置,各级行应及时转发上述指令,并认真监控指令发送状况,确因线路故障致使指令无法按时收到的,应及时与有关行联系确认属实后,可由未收到行自行完成上述指令的发布。第十九条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是确保当日资金清算系统发送和接收信息一致的基础。各级清算中心(组)必须认真按时与相邻结点进行核对。发生勾对或汇差核对不符的,应向有关行申请明细核对(只能申请一次),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凡发生不符的在未明细核对查清问题之前,不得做下步工作。经与有关核实确因通信中断无法继续核对的,先以本行数字为准继续日终以下工作,待线路恢复时应优先通过历史明细对帐对未核对的信息进行核对。第二十条日终汇总对帐。各清算中心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一致,本身帐务结平之后,应对所属发布广播汇总对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