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应该追究企业董事长和实控人的金融诈骗罪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上市公司退市分为主动退市和因违法违规等行为而被强制退市两种机制。
分析题主的问题,这里应该是否者,即若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强制退市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面作者以近两年的一个典型案例来直观地解答这个问题:长生生物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案。
2018年7月以来,“长生生物”这个名字令无数国人恨之入骨。纵观整个事件,从2018年7月下旬事发,到当月底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到当年10月18日国家药监局91亿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到当年12月11日长生生物被深交所启动强制退市机制,再到最近的消除是2019年6月长春长生被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从前述脉落,我们来总结一下相关法律责任:
1、首先是公司本身的法律责任,强制退市+91亿元的行政罚款+对债权人的各类债务清偿责任;
2、长生生物企业高管终身市场禁入+行政罚款;
3、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责(本案尚未开庭,根据现行刑法,作为企业董事长和公司实控人的高俊芳最高量刑可能为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4、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对外债权若不及时偿付,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破产申请;
5、作为该上市公司的投资人和股东,若是因上市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等)违法违规等行为而利益受损,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具体可参考前段时间的新闻:投资者起诉名星赵薇和祥源文化索赔案。
以上。
目前根据沪深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退市有两大类,第一类就是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第二类就是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了退市要求,它们可能是由于未满足了交易所有关财务指标规定而采取的终止上市。被动退市就是分为强制退市和违法违规退市,这里面对于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并没有说明赔偿责任,仅违法违规涉及到的退市是需要赔偿投资者在踩雷前的损失。
而长生生物的退市就属于重大的违法违规退市了,包括一些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不仅股票退市,实控人也会被罚款还终身禁入证券市场,这是证券法中最严厉的顶格处罚了。
不过,要谈到董事长和实控人属于金融诈骗比较困难,因为目前的证券法还没有认定上市公司退市就属于金融诈骗。不过在2018年深交所有探讨过对于欺诈发行可以归入金融摘牌,加重资本市场的犯罪的刑罚力度,但是至今仍无下文。
那上市公司退市,股民应该如何防止踩雷?
首先,最重要的还是股民投资时不要买问题和垃圾股,因为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退市后给予股民赔偿制度并不完善,股民如果买入这些股票亏损退市也仅仅是属于投资盈亏自负的结果。
加上就算买了违法违规的股票踩雷后被退市,赔偿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这导致了,证券法对企业退市和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都不强,就别指望还把董事长和实控人搞的企业退市定为金融诈骗罪了。
其次,A股虽然在3000点徘徊,但是目前加大了股票退市的力度,后面就会出现很多股票退市的风险,此时在退市制度不完善和赔偿制度不完善时,尽量减少对股市的资金布局或者专注对绩优股的布局,避免出现在下一轮牛市来临前被市场淘汰。
最后,上市公司如果疯狂的套现就必然会影响股价和公司后期的经营情况,因为在资本市场玩着圈钱游戏最终亏损都是股民,就应该在眼下资本市场重大变革时期不要指望上市公司退市能被定为金融诈骗,还是做好在股市的风险防范更实在。
上市公司退市,追究金融诈骗罪,这过于偏激了。目前我们国内也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因为退市,而被追究为金融诈骗罪的案例。
上市公司退市分很多种原因,有的是因为业绩不好,一般是连续三年亏损。有的是因为犯了重大过错。我们来看看上市公司退市条件:
上市公司退市是一个优胜劣汰的机制,但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处于发展不成熟的阶段,退市的企业相对较少,甚至有的因为业绩不佳、濒临退市的企业通过卖掉壳资源,而大赚一笔。
而我国股民中也有“敢死队”,在退市前冲进去,以为有重组翻生的机会,结果裁在里面,钱拿不回来了。 正如长生生物疫苗造假案、康美药业财报作假,这些企业都被列入ST股之后,还是有股民进去想拉高搏一搏。
其实我们国内股市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像成熟的市场那样,对造假上市公司及高管启动集体诉讼,让坏人付出惨重付价,而不是股民们背锅。
比如美国主要通过集体诉讼来遏制造假欺诈,所有在股票受影响的时间段买入的股东均可成为原告,并且最后的判决或和解协议默认覆盖所有股东。
我们股民在投资时,也要理性对待,对于有连续三年亏损有退市风险的企业,用脚投票,不碰,并非粗暴地认为构成了“金融诈骗罪”。对于造假而有退市风险的企业,期待有更多完善的法律法规出台,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
这种说法太恐怖了。
上市公司退市就要追究金融诈骗罪,那谁还敢让公司上市啊。
最有意思的是,上市公司退市还有一个条件叫做私有化,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上市公司通过私有化将中小股东的股票全部买下来变成私人公司,这对很多股民是好事。还要追究人家金融诈骗罪吗?那就是笑话了。
金融诈骗罪不是单一罪名,是《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包括了很多种罪名。比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看看这些罪名,根本没有几个跟上市公司退市有关的。集资诈骗罪,人家是通过正常的证券上市融资,不可能算集资,也不是诈骗。其他的,似乎很多人觉得有价证券诈骗罪跟股票有关。有价证券诈骗罪只包含,使用变造、伪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所以说,上市公司退出上市压根就找不到相关的罪名,更何况人家压根就不是金融诈骗。
其实提问者的目的是想问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吞公司资产,或者操纵股票导致他人严重损失的,应不应该受到惩罚呢?是的没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该进行处罚,但是相应的罪名应该具体而定。
大多数不可能,从律法角度讲有主观愿望和非主观本意,前者自然可入刑,但如何界定故意这就很难了,金融中心的华尔街退市已不计其数,至今已有上万家,按金融诈骗入型的极少,最近的也就是安然公司了,那个雷曼也不算,但处罚内幕操纵倒是相对来说又多点,处罚力度比中国不知大多少。像国内作假上市的公司,这实际上就是诈骗罪,但也不过罚六十万而已,实在是天大的笑话,所以才导致五花八门的作假手段层出不穷,什么扇贝跑了等搞笑段子出自上公司的信息发布自然不奇怪,证券法修改已期望多年,至今仍在讨论中,遥遥无期也在情理之中,符合预期不奇怪。
应该
退市上市公司成诈骗醉了 有可能吗 谁让他上市的 其实是合伙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