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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案的介绍

明史案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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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案的介绍

明史案另有考证,略说如下:庄廷鑨慕杭州举人查伊璜之名,擅自将其列入《明史》的参订名单,查伊璜得知后吓得心胆俱裂,为求自保,赶忙向学道检举告发,但学道并未在意此事。七月,归安知县吴之荣再次告发,此书终引起清廷关注,遂大兴文字狱,相关人等被捕杀殆尽。同列参校的查伊璜非但未伤毫发,反而因首告有功,“与之荣同列赏格,分庄珑籍产一半”。 《五石脂》记载,比如查继佐告密所得不再是庄家财产的一半,而是十分之一,加上“十余舟”的器物。 ”……同时以不列名而获免者,尚有四人……陆璘,查伊璜、范文白、陆丽京……伊璜名继佐,海宁举人……咸负文望,列名参订中。庚子书成颁布,三人以不相闻,于顺治十八年辛丑十二月,具呈学道胡尚衡,辨明其诬……之荣出首时,即谓庄胤成(即君维)、朱佑明、查伊璜等共造此书。至公庭质对,亦坚执伊璜等主笔。查以递过检明呈为词,吴复质其何不首督抚而独首学道。明系借此得赃名实两遂之计。查遂无词。囚禁者逾时,既乃密求于粤中总兵吴六奇,事始得解。先是满官督抚上本,俱依之荣口供,谓查系同谋造送。及吴为查营解,至定案时,遂一反其词。谓查三人,虽不比之荣之发觉,亦系首事之人,依律颁赏。故之荣荫袭拜他哈哈番,并给朱庄财产十分之一。查、范、陆亦得颁给器用什物。据《费恭庵日记》,谓曾亲见查等在慈感寺前领取朱、庄家具,约十余舟云。”(转载节录自《汉军旗旗人金庸对祖先的洗白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