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主要依据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有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是确定学校等教育机构职责范围的基本依据。
教育部作为我国国家教育工作主管部门,其所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一个级别低、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按照其相应的立法权限,其明确规定的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规范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以指导学校等教育机构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但是,学生伤害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和赔偿范围,应依据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确立的与我们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一致,不相冲突的,也可以作为认定教育机构职责范围的参照。
扩展资料:
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学校等教育机构应承担何种责任,普遍认为是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按照其职责范围和过错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于其自身成长和发育等具体情况,不能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或者不能全部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自已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对自已行为给他人或自身权益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识别和预见能力,不具备对自己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条件。
因此,当损害发生时,应由对他们负有监护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根据一定情况承担特定责任的主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七条以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当时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便属其情况之一。
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儿童保护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