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体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是此次律师法修改所要涉及的重要问题之一。
中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是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与律师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被简称为“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律师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有学者认为,按照这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上应当仅仅是“宏观管理”,不应涉及直接管理;然而,《律师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中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这条规定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意味着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直接的行政管理权,这与《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行使宏观上的监督权和指导权是自相矛盾的。
据此,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议,《律师法》在修改过程中,应当删去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的规定,相关内容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中加以详细规定,突出律师行业管理作用。
法律界普遍认为,强化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行业管理作用,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是今后律师管理的方向。此次律师修改应该会涉及相关内容,但是,业内人士预计,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不会有根本性的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王进喜认为,在目前阶段,坚持两结合体制十分必要。律师作为一种职业,不仅具有其特殊的职业属性,同时也具有鲜明的国家属性。两结合体制从宏观上看,就是这两种属性在管理模式上的体现。从很多国家的律师管理体制来看,也是存在两个结合的,其区别不过是其历史、文化等背景因素的区别而已,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从实践来看,目前律师协会因自身机制尚不完善,要做到彻底自治还存在诸多困难,司法行政机关还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作用。
但王进喜同时说,现行的两结合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预性管理职能还是很强,而在服务性行政管理职能上作用又显不足。这突出表现在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的行政处罚上还持有排他性的职权,而对律师业赖以存在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和整合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这些都是修改律师法中应当注意解决的问题。
在谈到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时,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刘春泉说,目前,许多挂着咨询公司名义变相从事法律服务,一些外国律师事务所以中国律师名义执业等等,司法行政部门对此都没有有效的制裁措施。而对于很多部门出台的人为设置法律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也欠缺制约措施。
王进喜也谈到,在完善两结合体制的过程中,律师协会的进一步改革是重中之重。
北京市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认为,应通过修改法律加强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惩戒功能,体现行业协会权威性。目前,由于律协的处分决定属于行业管理的性质,法律法规上未赋予其法律强制力。实践中,对于律协的处分决定尤其涉及到要求返还或部分返还代理费的情况,相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往往以不履行决定的方法,进行消极抵制。
为此,吴玉华建议,《律师法》应赋予律师协会行使除吊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外的其他处罚权,以及必要的调查取证权;对于逾期不履行的处分决定,律师协会可以依法申请有关机关强制执行。
刘春泉律师赞同修改律师法有关条文,加强律师协会的惩戒功能。他说,律师协会应当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一定社会名望的律师、法官、学者组成。但刘春泉律师同时认为,律师协会的惩戒应当是道德和行业纪律方面的,在目前情况下,还不太可能取代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此外,此次律师法修改中,有关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范围是否会有所扩大,也是法律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现行律师法规定了国办、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法实施后8年以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迅速,已成为主要的组织形式。
许多法律界人士建议,在此次律师法修改中应增加有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认为,这将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真正做大做强。成立于1993年的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全球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德恒在中国首倡全球合伙制度。该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北京,先后在国内其它9个城市设立了分所,并在香港、荷兰、美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印度等地建立了分支与合作机构。王丽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和负责人,她说,按照目前的法律,律师事务所要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难免有沉重的包袱,压力非常大。
王丽建议,在增加有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同时,为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应普遍推广有效的、配套的职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