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增本土确诊175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据国家卫健委12月28日通报,12月27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209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27例(上海8例,广西6例,福建2例,山东2例,广东2例,云南2例,陕西2例,天津1例,浙江1例,重庆1例); 本土病例182例(陕西180例,其中西安市175例、咸阳市3例、延安市2例 ;浙江1例,在绍兴市;云南1例,在昆明市)。无新增死亡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目前,陕西省本土疫情仍处于胶着期,预计 病例数 在短时间内仍会处于持续状态
12月27日,西安市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38场),发布会上介绍, 2021年12月26日0时——24时, 西安市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50例 。新增150例确诊病例中,在隔离管控中发现82例、在 核酸 筛查中发现67例、1例主动就医确诊。
12月9日0时-26日24时, 西安市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635例 ,其中,雁塔区223例、高新区96例、长安区66例、莲湖区58例、碑林区46例、西咸新区43例、未央区43例、灞桥区25例、鄠邑区15例、新城区12例、国际港务区6例、临潼区1例、阎良区1例。
发布会上介绍,近期病例增多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西安市加大了大规模核酸筛查的力度 ,从12月21日开始进行了多轮次核酸大筛查, 从而发现了更多隐匿性的病例 ,目前本轮疫情通过核酸筛查发现的病例占到三分之一。通过多轮次的核酸筛查尽早发现并隔离治疗全部感染者是目前防控的重要举措,事实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办法,所以在短期内还有可能出现报告病例数较多的情况。但随着目前市民流动减少和筛查频次增多,有助于筛查出人群中的所有潜在传染源,消除疫情传播隐患。
二是因为新出现的一些风险点位 ,比如高新区光电园、灞桥区京东物流园,由于人员高度密集和流动性大导致病例波及范围较广,短期内病例报告快速增长的情况,对于这些风险点位已快速采取了控制措施,随着各项封控措施的落实,有助于这些地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西安全城正在进行消杀。
此外,12月27日,陕西省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第41场),发布会上介绍, 1 2月26日0-24时,陕西新增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52例。12月9日至12月26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确诊病例651例。 近一周来,全省新增本土确诊病例598例,其中12月26日新增152例,12月25日新增157例。 目前,陕西省本土疫情仍处于胶着期,预计病例数在短时间内仍会处于持续状态,不排除会出现一些点状暴发。
陕西省疾控中心已经完成137例本土病例的全基因测序,均与12月4日巴基斯坦入境航班报告的境外输入病例高度同源。
12月27日,陕西省政府官网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通告指出,自2022年1月1日起, 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 ,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参照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该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居民囤的粮食。
全体市民除参加核酸采样外,坚持不出户、不聚集
12月27日,西安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一、 全体市民要严格按照市疫情指挥部通告要求,除参加核酸采样外,坚持不出户、不聚集。 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公安民警,落实入户采样、集中隔离、应急管控、现场管制等措施,如拒不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向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造成 传染病 传播或有传播风险,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扰乱核酸采样点现场秩序,不按“采样位和等待位保持2米以上距离,排队人员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等相关规定, 拒不服从防疫、公安人员现场指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 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民要做到非疫情防控及民生保障车辆不得上路。 公安和疫情防控部门将对路面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凡拒不执行通告要求,违规上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五、各大专院校、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医疗机构、物流寄递场所等单位,未按通告要求履行主体责任,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哄抬物价、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社会面管控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不得采取锁闭单元门等消防通道的简单方式进行管控。
资料来源:健康中国 陕西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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